強迫賣淫、教師性侵學生!臨沂中院發(fā)布一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例
“六·一”兒童節(jié)來臨之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2019年以來審結的4起典型案例,向社會發(fā)布,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喚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共同構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樂成長.
01、何某強奸、強迫賣淫、故意傷害被判死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為達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單獨或與他人結伙作案,使用誘騙、劫持等手段,先后將被害人常某某(8周歲)、有智力殘疾的謝某某(13周歲)、被害人杜某某(10周歲)拘禁在出租房內(nèi)。期間何某多次對三名被害人實施奸淫,并致常某某輕傷,杜某某輕微傷。何某還拍攝三名被害人裸體照片及視頻并通過QQ發(fā)布招嫖信息,強迫三名被害人賣淫。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采取誘騙、劫持等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拘禁,后強奸并強迫其賣淫,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強迫賣淫罪;何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何某具有強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節(jié),犯罪動機卑劣,性質(zhì)、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五萬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執(zhí)行死刑。
典型意義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嚴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安全感,性質(zhì)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強迫賣淫,隱蔽性高,危害性大。對此類案件要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治,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
本案警示:一定要加強網(wǎng)絡監(jiān)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wǎng)絡保護;網(wǎng)絡企業(yè)要強化社會責任,切實履行維護網(wǎng)絡安全、凈化網(wǎng)絡空間的法律義務;學校、老師、家庭、家長要切實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監(jiān)護法律責任,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02、郭某某利用教師身份性侵學生,被判“從業(yè)禁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擔任某小學班主任之機,在其辦公室內(nèi)、學校圖書室、心理咨詢室等場所內(nèi)對本班學生陳某某(時年8歲)實施猥褻、奸淫。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郭某某作為教師,本應教書育人,知榮明恥,但其不能為人師表、嚴于律已,嚴重違背教師職業(yè)道德,利用擔任班主任老師的身份便利,奸淫、猥褻未成年學生,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同時禁止被告人郭某某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nèi)從事教育培訓及相關職業(yè)。
典型意義
教師性侵學生,嚴重挑戰(zhàn)社會倫理,玷污人民教師的崇高形象,給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應當嚴厲打擊,從嚴懲處。本案警示,有關部門要加強教師隊伍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師德師風建設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師的道德素質(zhì)和法律素質(zhì),不僅學高,更要身正;要強化校園安全建設,堵塞安全漏洞;同時學校和家長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學生性知識普及和預防性侵害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
本案的裁判法院從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發(fā),秉持對侵害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態(tài)度,依法對被告人郭某某適用從業(yè)禁止,有效防止郭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后再進行此類侵害幼女的犯罪。
03、喬某利用網(wǎng)絡偽裝身份強制猥褻、強奸未成年少女案
基本案情
(1)強制猥褻的事實
被告人喬某通過網(wǎng)絡結識毛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并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喬某獲得毛某某裸照,后其化名“軒子”以陌生女性身份通過QQ與毛某某建立聯(lián)系,并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毛某某拍攝與男友的性愛視頻。
(2)強奸的事實
被告人喬某使用網(wǎng)名“軒子”將毛某某面部打馬賽克的裸照發(fā)送到毛某某所在學校學生群中,吸引該校學生李某甲注意并取得聯(lián)系,喬某唆使李某甲再找兩名男子,與毛某某共同發(fā)生性關系并拍攝視頻,又以傳播裸照和性愛視頻脅迫毛某某同意。李某甲聯(lián)系其同學李某乙(17周歲)、陳某某(17周歲)輪流與毛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并拍攝視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某以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采用脅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唆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陳某某輪奸被害人,其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陳某某構成強奸罪的共犯,四被告人性侵害對象為未成年人,依法應從重處罰,以喬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甲、李某乙、陳某某也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網(wǎng)絡平臺,強奸猥褻婦女的惡性案件。本案被告人喬某利用網(wǎng)絡虛擬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學生涉世不深的特點,引誘其陷入早已設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人害怕裸體照片被公開的心理,脅迫提出各種要求,令被害人言聽計從,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未成年人對于人生、愛情、婚姻的認識還處于懵懂階段,未成年女學生與社會上的人員交往,容易被騙、被利用。
本案警示公眾,特別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學生:網(wǎng)絡交友一定要謹慎,虛擬世界的真假不好辨別,當遇到脅迫的時候不要忍氣吞聲,要積極尋求家人、老師、朋友的幫助,或者直接報警。
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李某甲等,均系在校學生,當?shù)弥瑢W受人脅迫以后,非但沒有進行幫助,反而抱著占便宜的心態(tài)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本案警示在校學生要學法知法,守住法律底線;在遇到困難的時候要友愛互助,切莫趁人之危,害人又害己。
04、劉某某利用網(wǎng)絡拐騙幼女并強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于2017年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其通過QQ與王某某相識,在明知王某某不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以介紹工作、帶其游玩等理由約王某某相見,并帶領王某某從河南省長葛市輾轉(zhuǎn)河南省鄭州市、商丘市、江蘇省連云港市、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等地,期間,二人多次發(fā)生性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拐騙并與之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依法從重處罰,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
當今QQ聊天已成為大部分年輕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時空距離,豐富了人們的業(yè)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給人們生產(chǎn)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之徒實施犯罪帶來了可乘之機。一些人專門在網(wǎng)上利用QQ尋找侵害對象實施不法行為。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過QQ等通訊方式編造的謊言所欺騙、蒙蔽。本案被告人劉某某通過QQ結識年僅13周歲的王某某,取得王某某輕信后,即與王某某相約見面,以給王某某找工作、帶其游玩為由誘騙至多地并實施強奸。
本案警示:廣大的青少年,不能輕信通過網(wǎng)絡結識陌生人,不能在網(wǎng)上透露個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網(wǎng)友見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險。同時,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確利用網(wǎng)絡,凈化網(wǎng)絡朋友圈,關注未成年子女的社交圈,時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近年來,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貫徹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各項措施,通過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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