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賠償六千萬元具有什么意義?
11月27日,辛巴(實名辛有志)發(fā)表聲明承認帶貨的燕窩產(chǎn)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確實存在夸大銷售?!敖?jīng)檢測,這款‘茗摯’品牌燕窩產(chǎn)品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彼Q品牌方一直避而不見,自己決定召回產(chǎn)品先行賠付,承擔“退一賠三”6198萬元。此前,辛巴徒弟“時大漂亮”在直播時向粉絲推薦了一款燕窩產(chǎn)品,后購買過此款燕窩的某網(wǎng)友在社交平臺發(fā)布視頻,質疑燕窩是糖水,引發(fā)熱議。
據(jù)報道,在消費者曝光之初,辛巴團隊官方微博發(fā)布律師聲明強勢回應,要求涉事賬號刪除相關視頻,將對此事采取法律措施。涉事燕窩品牌茗摯官微也隨即發(fā)表嚴正聲明,表示產(chǎn)品均為合格正品,將對此事采取法律措施。直到11月27日,辛巴團隊才承認存在夸大宣傳。這次直播帶貨“翻車”事件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值得所有帶貨主播引以為戒。
近年來,主播帶貨、網(wǎng)紅帶貨可謂熱門,在一些網(wǎng)紅的直播促銷下,很多商品銷量大增,短時間內成交量即可達到幾十萬乃至上百萬,給商家?guī)砹丝捎^的收益。但同時應認識到,主播帶貨不應僅僅是帶貨那么簡單,也不是售貨員和推銷員把商品銷售出去即可了事。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這些主播不能只是“帶貨”而已,而應對其所推薦的商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為主播不是商家所雇傭的推銷員和售貨員,而是類似于明星代言的代言人或推薦人。對此,《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網(wǎng)紅或明星直播帶貨的行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傳商品并因此獲利等要件,屬于應受《廣告法》約束的代言人或推薦人。
對此,根據(jù)《廣告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領域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主播所推薦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存在虛假宣傳的話,理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尤其是一些主播帶貨較多,交易量和銷售金額很大,如果這些產(chǎn)品存在質量問題,主播面臨的賠償也將是無底洞。
據(jù)報道,辛巴“帶貨翻車”事件中,共銷售涉事的“茗摯”品牌燕窩產(chǎn)品57820單,銷售金額15495760元,共需先退賠61983040元。雖然辛巴事后可以向商家追償,但商家的賠付能力還是未知數(shù),如果商家跑路或破產(chǎn),該巨額賠償只能自行承擔。
辛巴方面主動承擔退一賠三責任的做法值得肯定,是主動改正錯誤的體現(xiàn)。此次巨額賠償足以引起所有帶貨主播警示——主播理當愛惜羽毛,踐行“影響越大,責任越大”的道理和常識,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自身名譽和形象負責的態(tài)度,盡到把關職責,確保商品質量過硬。否則,一旦“翻車”的話,巨大的流量和銷售量必將成為反噬自己的“黑洞”,讓自己陷入巨額賠償?shù)纳顪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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