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臨沂市委批準,臨沂市紀委監(jiān)委對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星在任臨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110指揮中心主任,臨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科級偵察員,臨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縣委610辦公室主任,莒南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莒南縣副縣級干部、縣政府黨組成員、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沂南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guī)發(fā)放補貼,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房產,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經商辦企業(yè);違反工作紀律,違規(guī)處置涉案財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人民警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欺瞞組織,背離組織原則,道德底線失守,任性濫權妄為,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國家資財,大肆收受賄賂,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時間跨度長、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人民公安形象,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臨沂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臨沂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劉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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