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造謠傳謠,須擔責!臨沂公安提醒您
造謠的一張嘴,辟謠的跑斷腿。無論是為了好玩、起哄,還是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造謠傳謠者的行為都很可恥,也必將受到公安機關的依法打擊。來看看我市公安機關的打擊案例。
01
2021年10月30日,網民鄭某某(男,35歲,蘭山區(qū)人)為博人眼球編造涉疫情不實信息,并發(fā)至公司群內,后群成員趙某某(女,46歲,蘭山區(qū)人)在未經核實的情況,將該信息發(fā)至其他微信群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蘭山警方依法給予鄭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給予趙某某行政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2021年11月16日,網民郭某某(男,22歲,泰安人,現(xiàn)住沂南縣)在網上散布某化工廠發(fā)生爆炸的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沂南警方依法給予郭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03
2022年1月14日,網民段某某(男,53歲,蒙陰縣人)為吸引他人關注,增加賬號流量,在某短視頻平臺發(fā)布虛假涉天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蒙陰警方依法對段某某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編造、散布謠言要承擔
哪些責任
對于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jù)
《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 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shù)男畔⒌模瑧斄⒓赐V箓鬏斣撔畔?,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于編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同時也請廣大網民保持清醒的頭腦,關注本地政府機關及其他官方權威媒體發(fā)布的消息,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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