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認識臨沂這8男3女,姓名/照片/住址被法院公開曝光
為督促被執(zhí)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我院決定對下列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名單予以公布。

姓名:趙瑞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03231998****3012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伊麗莎白東區(qū)120號樓1單元
案號:(2021)魯1312執(zhí)2274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120000.00元

姓名:殷志麗
性別:女
身份證號:3713121984****4864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九曲辦事處三官廟村654號
案號:(2021)魯1312執(zhí)2479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200555.48元

姓名:李原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13121984****4956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九曲辦事處三官廟村1273號
案號:(2021)魯1312執(zhí)2479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200555.48元

姓名:顧文超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13111986****3119
家庭住址:臨沂市羅莊區(qū)西高都辦事處常旺村1462號
案號:(2021)魯1312執(zhí)2479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200555.48元

姓名:劉東田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28011963****6757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太平辦事處葛寨村491號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13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未履行金額:611250.00元

姓名:周云廓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13121990****6014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湯河鎮(zhèn)周官莊村28號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27號
案由: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36000.00元

姓名:王麗
性別:女
身份證號:3713121989****6083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湯河鎮(zhèn)周官莊村643號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27號
案由: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36000.00元

姓名:蔡明瑞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28011972****6031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湯河鎮(zhèn)西洽溝村284號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27號
案由: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36000.00元

姓名:毛興華
性別:女
身份證號:3713121974****6029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湯河鎮(zhèn)中洽溝村577號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27號
案由: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36000.00元

姓名:蔡明和
性別:男
身份證號:3713121987****6013
家庭住址:臨沂市河東區(qū)湯河鎮(zhèn)西洽溝村1號5號樓1單元502室
案號:(2022)魯1312執(zhí)27號
案由: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36000.00元
公司名稱:臨沂超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文超(總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328418240K
住所:臨沂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芝麻墩辦事處毛屯居委
案號:(2021)魯1312執(zhí)2479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未履行金額:200555.48元
被執(zhí)行人財產(chǎn)線索或下落舉報電話:0539—8089081 15689575936,本院對舉報人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上述被執(zhí)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費,在完全履行法律義務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被執(zhí)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zhí)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jīng)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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